天茂集团: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环球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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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7         证券简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2-049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2年12月23日上午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2年12月23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区天山路 1 号(国华汇金中心)1 幢 2 楼)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13 人,代表股份 3,297,644,3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454%,其中中小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0人;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3,297,644,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7454%。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 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7,559,2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8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96,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81%;反对 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2.00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76,003,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37 %;反 对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40,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4219 % ; 反 对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3.00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76,003,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37 %;反 对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40,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4219 % ; 反 对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4.00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 意 3,276,003,47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437 %;反 对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1,240,6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5.4219 % ; 反 对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提案 5.00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97,559,2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8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2,796,3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81%;反对 8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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